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4 0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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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第一,股東會,由出資人或其代表的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其主要職權包括:選舉更換公司的董事和監(jiān)事,并決定其報酬;重大事項決策權;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以實現(xiàn)股東按投資比例取得收益的權利;決定公司增減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清算等涉及股東財產變動的事項等等。
第二,董事會,由公司董事組成,其人選通常經股東推薦,經股東會選舉產生,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對外代表公司。
第三,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是董事會決議的執(zhí)行人,也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負責人。
第四,監(jiān)事會,公司的監(jiān)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
上述四個方面構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它們有著各自不同的職權范圍,相互之間不能越權行事,構成了相互制衡的公司內部制約機制。
二、國有獨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1.監(jiān)督機構形同虛設
當前我國國有獨資企業(yè)中的監(jiān)事會形同虛設,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第一,監(jiān)事成員的身份不合理。
第二,監(jiān)事會人員專業(yè)素質結構不合理。
2.董事會運作不規(guī)范
第一,董事會運作不規(guī)范。一是董事會的內部構成不合理。二是董事長和黨委書記由一人兼任,導致新老體制交叉重復,大部分事情按老體制運行。三是由總公司直接考察任命公司經理班子,董事會不過是一個象征性的機構,董事們不愿也無法對經理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四是現(xiàn)行法律缺乏對董事履行職責的激勵機制和監(jiān)督機制,董事會內部的監(jiān)督不足。
第二,董事會的構成不合理。如何有效地發(fā)揮董事會的作用,最重要的取決于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成為事實上的委派,董事長兼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代表的身份,很容易把國有獨資公司引向老路,使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更無法代表企業(yè)。
3.經理人員激勵與約束“雙重軟化”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股東對經理人員的監(jiān)督和約束,是通過有效率的公司價值評價和強烈的市場手段,如公司控制權轉移、惡意接管和融資安排等約束經理人員,迫使經理人員不至于背離公司價值最大化行為過遠。
在國有獨資公司中,企業(yè)人即經理人員一般都是改制前的國有獨資公司治理結構領導人,并且通常是政府主管部門任命。由于改革中的路徑依賴性,公司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基本上沿襲了改制前的模式:軟激勵與軟約束同時并存。由于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股“一股獨大”,產權主體虛置,股權約束機制極度弱化,加之外部資本市場與經理市場不完善,經理人員往往處于失控的“真空”。
三、國有獨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對策
1.成立監(jiān)事會,落實監(jiān)事會的地位
第一,成立監(jiān)事會,逐步建立外派監(jiān)事制度。當前,國有獨資公司要成立公司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由5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為了避免內部產生的監(jiān)事會主席和監(jiān)事不敢對企業(yè)高層管理人員監(jiān)督的現(xiàn)象,應建立外派監(jiān)事制度,尤其是監(jiān)事會主席要外派,并保證50%以上的監(jiān)事都由國有獨資公司的外部人員擔任。
第二,建立監(jiān)事問責制。建立監(jiān)事問責制,追究不盡職責者的責任,由于監(jiān)督職責事關重大,因此,《公司法》對監(jiān)事的權力和責任規(guī)定的較為具體,并強調公司監(jiān)事因未盡法定義務而給公司帶來損失時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完善董事會運作
第一,明確董事會主要職責。
完善董事會制度,是構造國有獨資公司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通過制度安排,規(guī)范董事會的產生程序,明確董事會產生總經理這個主要職責,實現(xiàn)董事長、總經理的分工任職,在公司內部形成制衡機制,使得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這一多重制度切實有效。
第二,優(yōu)化董事會的人員結構。
針對目前董事會運作不規(guī)范的現(xiàn)狀,一個短期有效的辦法就是增加董事會中外部非執(zhí)行董事的人數(shù),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另外董事會的人員構成,應考慮主要由懂經營、懂法律、懂財務的管理人員和專家組成,提高董事會的人員質量,第三要減少董事會成員在經理層的兼職,進一步建立有效的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會對重大決策能夠做出獨立的、客觀的判斷,并有效管理經理層。
第三,引進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又稱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的職責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是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
3.建立科學的激勵和考核評價機制
所謂激勵,含有激發(fā)動機、鼓勵行為、形成動力、使人有一股內在的動力朝著所期望的目標前進的心理過程。激勵也可以說是調動積極性的過程。建立國有獨資公司經營者的激勵機制應遵循的原則是:經營者收入與企業(yè)經營業(yè)績掛鉤、物質鼓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其內容包括報酬激勵、社會地位與榮譽激勵等。
在設計公司激勵機制的同時,要建立科學的企業(yè)家考評機制。這個考評機制須包括:選擇什么樣的考核指標體系才能恰當?shù)卦u價經理的“不可觀察性”投入,全面、客觀地反映其經營績效及其指標體系,制定可以實施和操作的考評原則和程序及其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指標的選擇,對激勵效果有直接和強大的影響力。恰當?shù)闹笜丝梢援a生強大的激勵約束作用,而不恰當?shù)闹笜艘嗄墚a生較強的反激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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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從我國大多數(shù)國有企業(yè)進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問題日益重要。為使我國國有獨資公司能夠真正成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xiàn)代企業(yè),本文研究了國有獨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問題和具體對策。
[關鍵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國有獨資公司問題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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